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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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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部门

为做好学生资助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,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,根据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教助中心〔201839号)及《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》(粤教助函201821号)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建立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机制,制定《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》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

2018年6月15日

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

应对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(试行)》及《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》为做好学生资助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,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、针对性、及时性、有效性,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,结合我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本细则中学生资助热点舆情,是指各类媒体报道、网民发布的,社会关注度较高、情况紧急、发展态势朝不良态势,涉及我学生资助的相关新闻热点事件。

第二章  职责分工

第三条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,负责统筹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整体工作,协调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,同时负责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的领导

第四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应急办)主要负责和处理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及重点部位的重点检查,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理工作,具体日常监测、协调联络相关新闻媒体。

第五条领导小组和应急办负责指导各系、部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相应机制,分级管理,各司其职。

第三章  舆情监测

第六条应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。学生资助舆情日常监测,应派专人负责。

第七条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范围主要包括:主流的传统媒体、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新闻客户端,博客、论坛等。

第八条学生资助热点舆情一般应符合下列主要特征:

1.网络上跟帖评论数量累计超过1000条,且存在较为尖锐的言辞或激励的情绪发泄;

2.报道事件中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、人员死亡、人身重大伤害、财产重大损失,或涉及群体利益、严重影响教育事业形象的。

第四章  舆情处置

第九条应急办搜索或接收到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线索后,当天报告领导小组副组长,简要概述媒体报道的事情基本情况、网民主要观点、可能的发展态势等。

第十条接报后,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集所有成员紧急磋商,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,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置,并研究提出应对方案。

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研判确定为热点舆情后,应急办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。

第十二条首次报告、发声及信息核实。

1.首次报告学院领导。应急办协调学院办公室,当天将舆情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领导小组组长,并由学院宣传处、信息中心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。

2.首次发声。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有关系部,按照谁出事、谁发声的原则,组织事发部门在事发当天,正面发声回应,表面立场和态度。

3.信息核实。应急办应在事发当天,通过一定方式,与相关系部联系,督促其在当天和次日完成以下工作:

1)立即向学院领导汇报;

2)立即报告宣传部门等,尽快控制舆情蔓延和发酵;

3)立即联系事发单位启动核实工作;

4)立即赶赴事发地全面调查了解情况;

5)将核查清楚的情况随时报告应急办;

6)督促并协助事发单位在当天或次日首次正面发声,表面立场和态度。

第十三条二次报告、发声及处置。

1.二次报告学院领导。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,应急办将舆情核实情况以及新的舆情动向报告领导小组组长,并同时报学院办公室。

2.二次发声。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,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,组织事发单位在当天或次日,确认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并还原基本事实,对网络报道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进行正面回应,对掺杂水分的报道及时澄清,对确实无误的报道给予确认。

3.事件处置。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,应急办督促有关系部完成舆情处置意见。

4.督办落实。应急办负责监督事发单位严格按照处置意见落实,在3天内形成完整的调查结果和舆情处置报告。

第十四条三次报告、发声及跟踪。

1.三次发声。事情处置妥善后,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有关系部,组织事发单位在3天内,进行三次发声,主要公布调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置措施等,并结合舆情动向,适当作有必要的回应。

2.三次报告学院领导。应急办将舆情处置情况形成完整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,并同时报学院办公室。

3.后续舆情跟踪。应急办继续跟踪舆论走向,对存在舆情反弹等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预判,及时报告领导小组,并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解决。

第十五条事发单位必须发声,发声的内容与口径应先征求应急办同意。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声;学院负主要监管责任的,由应急办直接发声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要求,适用于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。

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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